基本案情:
小丽带着女儿小萌在XX游乐场玩耍,恰巧碰见前同事小周,小丽让小萌坐在游乐场内的软包长凳上吃糖,自己则与小周相谈甚欢,小萌吃完糖后,便自行爬上软包长凳并向前行走,行走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受伤后,游乐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小萌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小丽要求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游乐场以游乐场张贴提示标语的照片和监控视频,提醒家长照看好儿童,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
争议焦点:
小萌在游乐场内长凳上行走,不慎跌落受伤,游乐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例中,XX游乐场虽然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提醒家长照看好儿童,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从XX游乐场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事发地点位于儿童游乐场内部,小萌所爬软包长凳并未禁止儿童接触,对于年龄较小的幼童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XX游乐场没有完全起到安全防护提示的义务,XX游乐场对造成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小萌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监控视频同样可见,小萌作为年仅两岁的幼童,小丽在陪同过程中未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故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对于XX游乐场与小萌对此次事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小萌的伤情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