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悬赏“重金”寻狗,找到后却不兑现承诺?

作者: 孟翔律师 日期:2023/05/24

基本案情:

老赵近日风湿病又犯了,不便外出,于是让小赵带着宠物狗“妮妮”出去逛逛,谁知小赵碰见熟人,两人聊天,全然忘记妮妮,就这样,妮妮走失了,这可把老赵伤心的,由于儿子整天忙于工作,老伴走后,也就是妮妮天天陪着,妮妮对于老赵而言,是亲人般的存在!看着老父亲伤心的样子,小赵发出悬赏广告,如寻回妮妮愿意酬谢5000元,2天后,小于拾得妮妮,并将妮妮送回给小赵,但是小赵却拒绝支付赏金!

争议焦点:

小于能否主张小赵支付5000元的赏金?

律师观点:

寻物启事酬谢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只要小赵的狗被找到送回,双方就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而合同的一方即作出寻物启事酬谢行为的一方,也应当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支付酬金。所以小赵应当按照悬赏广告所示,支付赏金。如拒绝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则构成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于也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若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且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则将构成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数额较小,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惩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