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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后仍在持续履约,哪些材料能反映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 孟翔律师 日期:2026/08/10

佛山一家做设备出口的贸易公司,收了客户三百万预付款之后,交付一再延期,客户报案合同诈骗。老板被取保候审,但厂里的生产没有停:采购的零部件陆续到货,两条产线还在为这批订单运转,老板一边配合调查,一边和客户谈分批交付和退款方案。办案人员问话绕不开一个焦点:收钱的时候想不想履行合同?合同诈骗和合同违约的分界,就落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要件上,而案发后仍在持续履约的事实,正是回答这个问题的重要材料。

非法占有目的靠什么判断

合同诈骗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主观目的没法直接看到,司法实践靠客观行为反推:收钱之后是用于履行,还是挥霍、转移、隐匿;有没有履行能力和履行行为;事后是积极担责还是逃匿。刑法条文列举的典型情形——收受款项后逃匿、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用于违法活动、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每一种都指向“拿了钱就不打算还”的行为模式。反过来,行为轨迹与这些情形相反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要打问号。

四类反映无占有目的的材料

履约能力的材料。签约当时具备履行合同的现实条件:工厂的设备产能、库存原料、上游供货协议、在手资金安排。证明的重点在“签约时”——当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合理的履行依据,说明交易的起点是真实的生意,而不是设局骗钱。采购合同、供应商合作记录、车间照片和生产计划都属于这一类。

资金去向的材料。收取的款项流向了哪里,是这类案件证据审查的核心。货款用于采购原料、支付工资、缴纳税费、维持经营的,流水和用途一一对应,指向的是履行合同;款项与履行支出能够对账的,占有目的的推定就失去了基础。财务账册、银行流水、付款凭证要保存完整,账目清晰本身就是有力的辩护材料。

持续履约行为的材料。案发后仍在组织生产、继续交付、分批供货的记录:生产指令单、物流发货记录、客户签收的部分货物、阶段性验收文件。纠纷发生后不是停摆跑路,而是继续投入资源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模式与“骗到钱就消失”形成鲜明对照。

担责态度的材料。保持通讯畅通、不变更住址、配合办案机关传唤;与客户持续协商还款或交付方案;提供担保、部分退款、制定分期计划;没有销毁账目、转移资产。这些事实单独看分量有限,组合起来构成“愿意承担责任”的完整画像。

证据组织的三个要点

时间线要对上。把签约、收款、采购、生产、交付、纠纷、报案的时间排成一条线,让履约行为贯穿纠纷发生前后——持续性的履约比孤立的动作更有说服力。

资金账要能闭合。每一笔大额收入对应到哪几笔履行支出,做出对照表。资金链闭合得越好,“钱用在合同上”的说法越扎实;账目混乱说不清去向的,辩护效果会大打折扣。

原因要讲清楚。合同没有按期履行,总要有原因:上游断供、汇率波动、客户变更需求、自身资金链被其他债务拖累。把违约的客观原因用证据呈现出来,和“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区分开。

两个必须避开的动作

案发后为了证明履约能力去补签合同、倒签文件、做假账,是把民事风险变成刑事风险的自毁动作。证据的真实性一旦被推翻,原本成立的辩解也会失去可信度。材料要原始、要真实,有多少用多少。

私自转移公司资产或者低价处置设备,同样不可取。这类行为本身就符合“转移财产逃避返还”的推定情形,等于把办案机关想证明的事实亲手送上去。

程序里的用武之地

这类材料在三个阶段都有价值:侦查阶段提交,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和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结合阅卷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状况提出意见,证据不足的案件有不起诉的争取空间;审判阶段,履约证据是定性之辩的核心。材料整理得越早、越完整,辩护的主动性越大。

合同诈骗的指控,破在目的要件上。持续履约的事实不会自动排除犯罪,但它把“非法占有”的证明难度抬到了应有的高度。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长期办理佛山及珠三角经济犯罪辩护案件。涉嫌合同诈骗但仍在履约的案件,建议尽早固定履约能力、资金去向和持续履行三类材料,由律师在各个程序阶段就主观目的提出意见。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