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两个字的读音也差不多,但是意义却大不一样,很多人分不清,因此造成的大量的合同纠纷,那么“定金”和“订金”究竟有什么不一样?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订金:预订所付的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应视作为预付款,通常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价款。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我们分析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
于2018年6月,小A与小B、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小A购买小B的房子,物业转让总价格为80万元,小A应该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定金5万元,小B在签订该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可是在小A依约交付定金5万元后,小B未向银行申请还清贷款以致无法完成交楼手续,小A要求小B双倍返还定金,小B只同意退回定金5万。
争议焦点:
小A能否要求小B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案例中,是小B未向银行申请还清贷款以致无法完成交楼手续,属于小B违约,所以小A是可以主张小B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案例二:
小C同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的订金,订购了一台价值20万元的车,由于受疫情影响,小C无力支付余下的车款,想要拿回订金,汽车销售公司以小C违约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争议焦点:
小C能否拿回订金?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小C可以要求返还3万元订金,订金其实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只能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合同若继续履行,则可抵做整体价款的一部分,若不能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利用一般人不太懂法律,所以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将“订金”写成“定金”,致使当事人拿不回钱。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了,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